教授委员会成员
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药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(征求意见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为进一步完善药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实现“教授治学”的教学理念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关于教学、学科建设、队伍建设的决策咨询机构,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,建立学院教授治学与自主发展、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。
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将致力于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、人才引进、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评估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,充分发扬民主,鼓励教授治学、治院,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整体发展,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药学院。
第二章 组成
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在岗教授组成。
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1人,秘书1人。主席、副主席由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。秘书由主席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教师中提名,教授委员会通过。学院现任党政领导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。
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每届任期4年。
第三章 职责
第七条 负责审议学院的整体发展规划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、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,为学院党政联席会提供决策咨询。
第八条 负责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,对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,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,通过教学督导委员会适时监测教学质量。
第九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,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,供学院党政联席会参考。
第十条 在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工作以及硕、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中,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、任职条件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,供学院党政联席会参考。
第十一条 评议学院重大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,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。
第十二条 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有建议和督促权,对资助的领域、方向及重点项目进行评审,并监督项目的实 施。
第十三条 负责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,评审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,裁决学术纠纷,对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十四条 应密切关注学科前沿信息并向学院反馈,对学院的专业设置、学位点申报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咨询意见。
第十五条 指导、组织学院及各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。
第十六条 对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。
第四章 议事规程
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一般每二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党总支书记、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席提议,教授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,商讨、决定相关事项。
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拟讨论和研究的事项,由院党政联席会、党总支书记、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席提出。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就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提出举行会议时,主席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。
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召集,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提请决议,否则只能议事不能决议。
第二十条 凡属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,需经教授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。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制,有名额限制的决策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无名额限制的决策事项须经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的委员赞成方能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,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,除特殊情况外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,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,再次召开会议决定。
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的决议、决定,经教授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及会议决议,并整理会议纪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备案。
第五章 守则
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学术造诣,具有指导学院教学、科研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。
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。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,应主动申请回避。
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,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;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;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,顾全大局,有利于学院发展。
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,应向教授委员会主席请假;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,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。
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,或严重损害了学院声誉或权益,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,终止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,并报学校备案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5年5月起开始实施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。